关于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时间:2025-05-27 来源: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维护有序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合法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回应社会关切,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底。
二、整治重点及相关规定
查处网约车从业人员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三、整治措施
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网约车行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网约车行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执法部门将对举报线索进行收集汇总,集中研判,重点打击。
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监管不力、违法违纪、充当“黑车”保护伞的,依据举报线索迅速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五、公开曝光
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违法违规网约车典型案例,对平台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公开进行曝光。
有意向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严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乘坐不合规网约车有风险,请自觉乘坐合规网约车。
特此通告。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7日